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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068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21-00007

国土空间规划;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21〕91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7月05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068号建议的答复

孙学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村庄规划编制与农民建房用地问题的建议收悉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现答复如下:

  、关于加快“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要求,我部相继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试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等系列文件指导地方做好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当前,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已形成初步成果,将尽快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市、县也在同步加快推进,大部分地区已形成初步成果,力争年底前基本完成县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

  (二)村庄规划编制。我部先后印发《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等系列文件指导地方做好村庄规划工作,明确将“统筹农村住房布局”作为村庄规划的主要任务之一,合理确定村庄分类,优化村庄布局批准后的村庄规划作为用地审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进行用地审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出台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北京、上海等工作起步较早的地区,已经基本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其他省份也已经完成了一部分村庄规划成果,力争尽快实现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编尽编,保障农民建房等合理建设需求。

  、关于过渡期规划管理

  《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等现行法规是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2020年1月1日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为做好过渡期规划管理工作,2020年11月,我部印发《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83号,以下简称183号文),明确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各省(区、市)可按照2019年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50%预支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布局在报批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并符合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三条控制线’等空间管控要求”。各地依据183号文,加强过渡期规划管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情做了细化规定,于2020年12月印发《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规划〔2020〕2号),文件明确“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依据经依法批准未到期限的城乡规划办理用地手续”“2020年底建设用地规模节余的市、县(市、区),过渡期间节余的建设用地规模可以继续使用;建设用地规模已突破的,按照2019年下达该市、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数量的50%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其中省级以上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用地规模由省按照实际需要单独下达”“‘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依法批准前,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已经批准的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村庄布点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村庄环境整治规划办理乡村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关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工作现已基本完成,全面查清了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的我国陆地国土利用现状,建立了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库。2021年4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听取了“三”主要情况汇报。明确要求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优化调整农村用地布局;坚持系统观念,统筹生态建设;坚持节约集约,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加强调查成果共享应用,在此基础上做好国土空间规划。

  下一步,我部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程序组织发布“三”成果,推进调查成果在村庄规划与农民建房用地管理中的应用。

  感谢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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