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06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村庄规划编制与农民建房用地问题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要求,我部相继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试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等系列文件,指导地方做好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当前,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已形成初步成果,将尽快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市、县也在同步加快推进,大部分地区已形成初步成果,力争年底前基本完成县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
(二)村庄规划编制。我部先后印发《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等系列文件指导地方做好村庄规划工作,明确将“统筹农村住房布局”作为村庄规划的主要任务之一,合理确定村庄分类,优化村庄布局,批准后的村庄规划作为用地审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进行用地审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出台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北京、上海等工作起步较早的地区,已经基本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其他省份也已经完成了一部分村庄规划成果,力争尽快实现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编尽编,保障农民建房等合理建设需求。
二、关于过渡期规划管理
《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等现行法规是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2020年1月1日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为做好过渡期规划管理工作,2020年11月,我部印发《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83号,以下简称183号文),明确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各省(区、市)可按照2019年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50%预支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布局在报批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并符合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三条控制线’等空间管控要求”。各地依据183号文,加强过渡期规划管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情做了细化规定,于2020年12月印发《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规划〔2020〕2号),文件明确“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依据经依法批准未到期限的城乡规划办理用地手续”“2020年底建设用地规模节余的市、县(市、区),过渡期间节余的建设用地规模可以继续使用;建设用地规模已突破的,按照2019年下达该市、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数量的50%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其中省级以上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用地规模由省按照实际需要单独下达”“‘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依法批准前,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已经批准的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村庄布点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村庄环境整治规划办理乡村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三、关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工作现已基本完成,全面查清了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的我国陆地国土利用现状,建立了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库。2021年4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听取了“三调”主要情况汇报。明确要求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优化调整农村用地布局;坚持系统观念,统筹生态建设;坚持节约集约,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加强调查成果共享应用,在此基础上做好国土空间规划。
下一步,我部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程序组织发布“三调”成果,推进调查成果在村庄规划与农民建房用地管理中的应用。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