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37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基本养殖用地保障制度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我们进一步完善养殖用地有关政策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生猪等畜产品稳产保供。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强调要严格落实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强化政策支持,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并明确了猪肉、羊肉等自给率目标。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时研究出台养殖用地支持政策,有力地保障了养殖产业稳定发展。
对于您提出建立基本养殖用地管理制度的建议。我部先后出台《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号)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明确规定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积极贯彻落实4号文精神,结合地方实际,陆续制定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有效保障了养殖设施合理用地需求。
对于您提出科学确定基本养殖用地规模的建议。考虑全国区域差异较大,4号文规定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各地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普遍通过比例控制(生产用地或项目用地为基数)、规模上限两个指标对不同类型辅助设施农业用地规模进行了确定。其中,畜禽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比例介于5%—50%之间,用地规模介于5亩—60亩之间。
对于您提出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基地)的建议。2019年5月,我部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全面部署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各地在市、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中保障农业发展空间,合理布局畜禽水产养殖场设施用地,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养殖用地政策落地的跟踪指导,在严格耕地保护的同时继续保障养殖用地合理需求,注意总结实践情况,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同时,进一步加强用地监管,督促各地做好项目上图入库,动态掌握各地养殖用地情况,及时发现在用地规模和空间分布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意见予以规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