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42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将汕尾革命老区作为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改革试点的建议》收悉。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您所提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我们改进和推动工作有重要意义和借鉴价值。现答复如下: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第四十条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2021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明确提出支持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对损毁的建设用地和零星分散的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耕地的,经认定可用于占补平衡,允许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按规定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7〕13号),要求“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因此,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将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但开发未利用地应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土壤污染等为前提条件,经耕地后备资源评价和开发利用科学论证、评估后,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开发区域,确保新开垦耕地长期稳定利用。符合条件的还可用于占补平衡。
革命老区是党和人民军队的根。汕尾革命老区为中国革命的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下一步,我部还将配合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制定支持革命老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红色旅游等重点领域实施方案,落实好有关土地支持政策,统筹支持海陆丰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