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检索 高级检索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695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18-00476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18〕47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8年07月16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失效)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695号建议的答复

戴启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申报国家“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工程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试点城市

  2016年以来,为整合资金切实推进包括矿山环境在内的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我部配合财政部试点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议淮北市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两部印发文件的要求,做好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统筹安排工作,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我部将配合财政部给予支持。

  二、关于返还中央财政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2017年我部配合财政部研究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体系,在制定收益分配政策时,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收入的大头留给地方用于支持地方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同时,我们还配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建立矿山环境治理的责任机制,督促企业切实承担起应负的环境治理义务。

  截至2015年,我部支持淮北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13个,支持资金3.8亿元。2016年中央财政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建议安徽省及淮北市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工信部、财政部、环保部、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建立“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新模式,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支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土地、矿产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积极开展第三方治理工作。

  三、关于核减耕地保有量

  对于采煤塌陷区,应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有关要求,据实开展采煤塌陷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积极开展采煤塌陷区土地复垦利用与生态修复,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的原则,能够复垦为耕地的,优先恢复为耕地;不能复垦为耕地的,优先恢复为其他农用地。无法恢复为原土地利用类型的,实事求是开展地类调查;对已经取得合法农用地转用手续的采煤塌陷地,可保留原地类。

  根据中发〔2017〕4号和国土资规〔2018〕1号要求,建议淮北市对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论证。确需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开展补划。占用或减少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经实地踏勘确实难以在城市周边补划的,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要求进行补划。

  我部已在组织开展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省级国土规划编制工作中,先后核减安徽省耕地保有量30万亩,用于支持采煤沉陷确实无法恢复的耕地核减耕地保有量。建议安徽省加强省内统筹,在确保省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突破的前提下,支持采煤沉陷区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四、关于试行“只征不转”用地政策

  我部一直重视采煤沉陷区土地问题,先后明确了用地有关政策,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包括:采煤生产项目在报批用地时,应编制沉陷区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并按规定评审,生产企业单位应足额列支并落实土地复垦费用;对于沉陷区用地,各地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沉陷地稳沉前应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协商,给予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稳沉后,由生产企业单位按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及时组织复垦,复垦后的土地,及时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用与耕种;沉陷区用地也可采取土地置换方式,将已征收、稳沉并复垦后的土地与新的沉陷区用地进行置换,同时妥善安排好沉陷区范围内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18年7月16日

    【字号:      】  【打印】 【仅内容打印】 【关闭】  【下载】     分享到       

    网站地图 - 关于本站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网站调查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承办: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政府网站标识码:bm16000001京ICP备1804490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分辨率128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