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913号建议的答复
黄海桥等23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创新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经商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我部会同原农业部于2010年、2014年先后出台两个政策性文件,创新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明确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实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按农用地管理。该政策出台后保障了现代农业设施用地,有力支持了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
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发展,经营规模逐渐扩大,农业装备化水平和技术水平迅速提高,设施建设类型增多,对用地的需要增加,现有政策已不能满足新的用地需求。为此,我部认真研究,系统考虑,总的思路是按照设施用地性质,提出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一是,对于属于建设用地的用地需求,我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规定,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要求各地区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做好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的用地安排,在确保农地农用的前提下,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集聚;允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建设。二是,对于属于农用地的用地需求,我部正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拟在已有支持措施的基础上,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前提下,通过进一步扩大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适用范围、增加设施建设类型、提高附属设施用地比例和规模上限、适当增加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范围、强化设施农用地监管、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等方面,提出具体政策措施。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农业农村部做好政策起草与政策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地方用好用活相关政策,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工作,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18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