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344号(资源环境类214号)提案答复的函
王元青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简化化石发掘与进出境审批、保障科研工作顺利开展的提案》(第434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古生物化石作为重要的地质遗迹,是自然界留给人类的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是人类认识地球演变和生物进化的重要依据,具有不可替代的科学研究价值。我国历来非常重视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工作,2011年《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进入法制化轨道,这是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领域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出台,细化了《条例》的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条例》起到了重要作用。《条例》及《实施办法》施行以来,较好地遏制了化石盗挖、非法交易、走私等行为,有力促进了化石保护工作,使许多化石标本免遭破坏,为科学研究保留了原始素材,提高了公众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认知度和保护意识,为科研和社会服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你们提出的问题是现实的,也为我们下一步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下一步我部将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体系研究,对你们提出的建立化石发掘资质认定制度、优化标本进出境管理程序、简化境外化石标本进出境管理程序等建议进行广泛调研和深入研究,进一步规范化石发掘和进出境审批流程,不断完善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制度,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
关于古生物化石出境通关问题,海关总署提出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物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对进出境物品进行监管。下一步,将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系沟通,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简化通关手续。
感谢你们对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电话:(010)66558301
自然资源部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