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401号(资源环境类223号)提案答复的函
郑建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实施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关于“探索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将所得收益通过支出预算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我部已研究起草《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报经国务院同意后,以国办名义印发(国办发〔2018〕16号)。其中,对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条件、程序、资金缴纳标准及收支渠道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分类确定国家统筹补充耕地范围。《办法》明确规定,根据各地资源环境承载状况、耕地后备资源条件、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潜力等,分类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其中,对于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由于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占用耕地、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的,不足部分可申请国家统筹补充;对于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其他省份,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的,可申请国家统筹补充。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限于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防等领域。《办法》同时要求,经批准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省份,应向中央财政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并具体规定了资金收取标准。
二是综合耕地数质因素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资金收取标准。经批准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省份,应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以占用的耕地数量确定基准价,以损失的耕地粮食产能确定产能价,两项合计再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省份调节系数进行调节,最终确定调节价。其中,占用耕地基准价每亩为10万元,其中水田每亩为20万元;损失耕地产能价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对应的标准粮食产能确定,每亩每百公斤为2万元。
三是明确是跨省域补充耕地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需要跨省域补充耕地的省、直辖市,应向国家提出统筹补充耕地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后确定统筹补充耕地规模;有关省、直辖市在国务院批准统筹规模范围内组织建设用地报批;国家根据统筹规模组织有关省份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按照《办法》确定分工和要求,我部进一步研究制定了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具体实施意见,目前正在征求有关部委和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待意见反馈并修改完善后将尽快下发,切实指导地方做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工作。
对于您提出“合理确定跨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建议每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为宜”的建议,鉴于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既是解决资源严重匮乏地区补充耕地缺口、保障经济建设发展必需用地的有效途径,更是当前筹集资金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方式,因此,《办法》对于经济发达省份占用优质耕地或水田确定的资金收取标准相对较高。下一步,我部将配合财政部根据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资金收取标准。关于您提出“允许对口扶贫协作省份自主协商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建议,为严格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确保跨省域补充耕地规范有序运行,不宜由省际间直接协商跨省补充耕地,应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电话:(010)66558185
自然资源部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