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760号建议的答复
陈建军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库区)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部积极支持水利工程建设,不断研究改进用地政策,切实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用地保障和服务。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1号),根据水利工程用地特点,围绕用地报批方式、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制定了用地特殊支持政策,对水利工程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一、关于办理用地审批问题
根据国土资规〔2016〕1号文的规定,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区用地原则上应一同报批,但对于施工工期较长的水利水电项目,可根据建设工期分别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按照2017年颁布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水利工程用地中人工修建的闸、坝、水电厂房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构)筑物用地属于建设用地,需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水利工程用地中的水库水面用地属于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关于耕地占补平衡问题
耕地占补平衡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的核心制度,是对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占用耕地的补救措施。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2015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指示。2017年1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对新时期耕地保护工作做出了战略部署,并对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落实占补平衡的责任,要求坚持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我部还根据当前占补平衡的实际情况,按照4号文件精神,推进补改结合和算大账措施,确保占优补优和占水田补水田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的部署要求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占补平衡有的有关规定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对于水利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依法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于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规定范围的,可由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
对于大藤峡水利枢纽淹没(库区)建设占用耕地,经与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沟通,占补平衡,特别是占优补优和占水田补水田问题已经得到落实,目前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在积极准备项目的组卷上报工作。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改进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为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库区)项目落地做好用地服务保障。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电话:(010)66558187
自然资源部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