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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122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18-00564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18〕95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8年08月12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失效)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122号建议的答复

秦英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畜牧业发展规模养殖用地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经商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

  畜禽养殖用地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部和有关部门始终高度关注畜禽养殖用地问题。我部会同原农业部于2010年、2014年先后出台两个政策性文件,创新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对于包括畜禽养殖在内的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允许配套建设必需的附属设施。设施农用地政策的出台,有力地支持了畜禽规模化养殖业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快速发展,畜禽养殖规模日益扩大,设施装备水平大幅提高,对设施农用地政策,特别是有关附属设施的用地比例和规模上限提出了新要求。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对畜禽养殖的环保要求日益严格,畜禽生产过程中需要配建新的环保设施,特别是规模化养殖畜禽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

  为推动解决畜禽规模养殖用地中的突出问题,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原农业部,赴有关省份对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了解掌握畜禽养殖用地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实际问题,并就解决畜禽养殖用地问题提出了有关政策建议。近期,我部已经就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着手起草政策性文件,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前提下,提出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措施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力争在下半年出台。在完善相关管理政策后,我们还将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指导地方用好用活设施农用地政策,为畜牧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用地保障服务,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1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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